案例1:贵港鸿达诉涟钢振兴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
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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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*管理公司向工商银行收购湖南*实业公司债权后,将该债权转让给*资产管理有限公司,后原告广西*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*)*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打包收购了该债权。原告*以*振兴企业公司(下称*)被告湖南*实业有限公司(下称*)股东,未履行股东清算义务为由,对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*依法委托本所廖小飞律师代理。
  该案长沙中院一审以*未履行股东清算义务为由,判决*对*实业公司借款1394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该案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观点,认为原告知道中汽公司被依法吊销后,未能在诉讼时效内向*等股东起诉追偿股东侵权责任,已超过诉讼时效。驳回了原告对本所当事人*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。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,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院判决合理,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。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,本所当事人*不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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