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2:锡钢诉众达炭材1.4亿借款合同纠纷
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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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告靖江*有限公司(下称*)因补充流动资金需要,与江苏*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*)协商借款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(¥140000000.00),*集团与湖南省*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*)《湖南*。*单一资金信托合同》,委托湖南*向*信托贷款。*与湖南*签订了(2013)年湘信(沪办)字(借款)第(355)号《信托贷款合同》,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等等。湖南*于2013年9月12日依约将信托资金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(¥140000000.00)借给*。
  为保证《信托贷款合同》的履行,被告*与湖南*签订(2013)年湘信(沪办)字(抵押)第(356)号《抵押合同》。被告*的控股股东*与湖南*签订(2013)年湘信(沪办)字(质押)第(357)号《权利质押合同》。
  该信托贷款于2015年9月12日到期后,被告*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。*集团、湖南*与原告*特钢有限公司签订了(2016)年湘信字(103)《“湖南*。*单一资金信托”信托财产分配暨债权转让协议书》,将《信托贷款合同》项下的本息、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。原告催讨未果,委托本所代为起诉:请求判令被告*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0元,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614500 元、违约金1400万元,判决被告*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。
  本所代理原告将本案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,高院指定长沙中院审理,长沙中院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双方均未上诉,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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